领养猫咪归我拥有么?

于华虎于华虎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先上结论,根据《民法典》、《动物防疫法》和各地的规定不同,原则上猫咪应无偿转让。但若收养人符合相关条件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则猫咪归属收收养人所有。

一、首先明确,我国法律对宠物属人类的朋友,视为财产的一种,受财产法律关系调整。

二、再来分析问题,本案中,小猫属于宠物,小猫的权属问题应该适用相关法律予以调整。

1.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天然孳息由管理人取得”。

2.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家事事项时,一方可以暂时留置夫妻共同财产,但留置期间不得侵犯对方的用益物权或者对物的权利。”

3. 《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条规定: “未经检疫的动物不得运输。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物禁止运输:…… (七) 患有狂犬病等的动物。” 从上述规定来看,小猫作为宠物,是合法财物。虽然小兰和小芳对小猫都有照顾、保管的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小兰将小猫带回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善意取得。同时,鉴于小猫已经免疫并在饲养过程中,基于对人作为自然人和特定关系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忠诚、依赖关系,应认定小兰取得小猫系有偿取得。

三、再讨论,如果小芳要取回小猫,小兰是否具有返还义务呢? 答案是肯定的,小兰有义务向小芳返还小猫。这是因为:

1. 小芳才是小猫的实际所有人。虽然小兰在收养程序中支付给动物保护协会1000元,但其目的是为让小动物享有更优越的生活条件以及获得更好的治疗,该费用实质上是小芳为履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在小芳能够证明其对小猫出资或支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小芳是小猫的所有权人。

2. 小兰与动物保护协会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案涉协议约定,乙方(即小兰)同意接受甲方(即动物保护协会)指定的送养人,按乙方指定送养人领取动物。故当小芳提出返还请求时,小兰仅负有向小芳交付的义务,并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那么,如果小芳想要回小猫,是否必须经小兰同意? 不需要经小兰同意,小芳可以直接请求动物保护协会将小猫交给自己。

五、最后讨论,倘若本案中小兰私自将小猫卖给他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小兰这样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1.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负责任。本案中,小芳携带刚满月的小猫前往外地,其对小猫的安危应是明知的,且出门时间过长对于幼小的猫来说存在一定危险,因此小芳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2.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使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也不能免除出卖人的责任。综上,小兰将小猫转手卖给别人,造成小芳损失,应当赔偿小芳的损失。

麻欣志麻欣志优质答主

一般情况下,你带去的兽医院、宠物店等机构都要求你进行登记,这些行为都代表着领养的动物转移到了你那里,被你占有、使用、收益等,但是你要负责提供其食物、疾病诊治及生活环境。

遗弃、流浪、走失等无主的动物,被你收留,也是你的管理、归你占有。

上述行为都代表你获得了对动物的处理权,包括让它绝育、进行训练、找新家等。

但是有一个情况比较特殊。

有部分救助人、救助机构在进行领养时会签署一份协议,内中表明猫或者狗仍然归救助人/机构所有,领养人领养后如果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饲养,要将宠物退回救助人/机构,而不能自行处理。

这种在实际中发生的概率较小,但是从法律上讲,如果领养时双方存在该方面约定,该约定也是有效力的。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有特殊约定,要按实际情况来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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