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区杜宾可以养吗?
我住云南大学这里,对昆明的养犬管理规定有些不了解的地方,特查阅了相关法规并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后编写此答案。 先引用《昆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与本文有关的部分条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犬只,是指家犬和宠物狗。禁止饲养的危险犬只及烈性犬只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或者超过限养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对每人处五千元罚款;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没收其犬。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执行,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且威胁公共安全的,可以捕回处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从事犬只养殖、经营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因养犬引起纠纷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经公安机关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单位因养犬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我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1、昆明市区可以养犬,但禁止养殖危险犬(攻击性强,容易伤人的犬)和烈性犬(嗅觉很灵,过去主要用于打猎的犬);
2、养犬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3、一户只能养一只犬,超过限养数量的,按超量数量每满一赠人一的原则处理。 就昆明目前的管理措施来看,上述法条的执行情况如下——
1、对于警犬等特种工作犬以及大型犬、烈性犬的管理处罚,各个部门执行较严;
2、对于一般小型观赏犬的管理处罚,各个部门执行不够严格,甚至存在执法宽松的现象。 原因嘛,也很显而易见,因为养犬管理是一个“民管民”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监督、举报、投诉的责任和义务,而相关部门则负有监管和处罚的职责。所以老百姓反映强烈、投诉频频的问题,领导们自然就非常重视,会下大力气加以解决(比如加大罚款金额至5000元/人,并且列入征信系统)。而那些投诉少的领域,则容易被忽视,执行起来也就松松散散。 不过,你别说,这种“民治犬”的办法还真的挺有效的,至少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此。